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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
2017年07月01日 10:56  点击:[]

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、休息、学习的重要场所,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阵地。为保证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,共同打造文明、和谐、安全、舒适的宿舍环境,根据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、《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房间管理规定

第一条  凡住宿的学生必须先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。

第二条  学生必须按分配房间住宿,不得擅自调换房间。确需调换的,须向所在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申请,得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进行调换。

第三条  严禁私自转让床位。

第四条  禁止宿舍内留宿本室以外的其他人员。

第五条  来访客人应在宿舍楼门卫值班室登记,遵守有关的规定,并在晚21点前离开宿舍。如不按时离宿,按留宿外人处理。

第六条  学生毕业、出国或休学、退学时,应在规定日期内到宿舍管理部门交还房间钥匙、住宿证,办理离校退宿手续;退宿手续办理完后12小时内须将个人物品全部搬出宿舍,否则按遗弃废品处理。

第七条  延期毕业的学生须重新向所在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申请,得到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住宿。

二、公共秩序管理规定

第八条  学生宿舍楼设立门卫值班室,学生应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。

第九条  各房间要选举思想好、责任心强的同学担任宿舍长,负责本宿舍内秩序和家具设施的管理工作,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建立家具档案和住宿档案。

第十条 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,按时起床,按时回宿舍,晚归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理由,出示证件并登记。

第十一条  宿舍区域应保持肃静。午休和晚间熄灯后,禁止大声喧哗、吹弹乐器、播放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有碍别人休息学习的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 禁止在宿舍楼内踢球、打球、练拳击和蹦跳等活动。

第十三条  不准在宿舍楼内乱贴、乱画。未经批准,各类机动车不得进人宿舍区。自行车应按宿舍管理人员指定地点摆放整齐,不准乱停乱放、不准停放到宿舍楼道内,否则,管理人员可将车辆扣留。

第十四条  学生要讲道德、讲文明,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,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,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。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,将给予纪律处分。

三、卫生管理规定

第十五条  住宿学生负责房间内卫生,宿舍长应安排并监督值日人员每天清扫室内卫生,将垃圾放入指定垃圾桶内,每周组织室友做一次大扫除。

第十六条  宿舍内要保持清洁,做到床上卧具叠放整齐,床下物品摆放整齐,门窗玻璃保持明净,墙壁无灰网,地面无痰迹,室内外无垃圾,桌面无污垢,书籍用具摆放有序。

第十七条  宿舍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,严禁乱扔瓜皮、果壳、纸屑等杂物。垃圾放在垃圾桶内,不准在洗衣房、阳台、走廊、过道、门口、消防设施旁堆放杂物,否则,保洁人员有权当垃圾处理。

第十八条  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,不准向室外、阳台及楼道泼水和乱扔乱倒垃圾、吐痰等。

第十九条  不准在洗漱间、厕所内乱泼乱倒;不准往水池内倒剩饭、剩菜及其他杂物以免水道堵塞;不得把硬性、难溶化的东西(如报纸、衣物、塑料袋、瓶类等)丢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内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管道堵塞的,原则上自行疏通,需要宿舍管理部门派人疏通的,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,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条  严禁在厕所便池之外的任何地方大小便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生宿舍除指定的宣传栏外,任何其他地方不准张贴各类广告、启事、海报等。如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、广告等,须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备。活动结束后,恢复原貌。否则,除责成其清理干净外,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  严禁在宿舍区喂养畜禽、宠物等。

第二十三条  住宿学生应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、学院组织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,如实汇报宿舍情况。

四、公物管理规定

第二十四条  住宿学生对号使用和保管室内家具,不得随意移出室外和挪作他用,也不得将学校其他家具拿到宿舍使用。

第二十五条  爱护公物(包括宿舍内家具、门窗、水电、锁以及消防设备等一切公用设施),不准敲、砸、拆毁一切公物。发现自然损坏的,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,以便安排专人维修;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,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;如属人为损坏的,双倍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;丢失物品,照价赔偿。

第二十六条  宿舍门锁、钥匙统一由宿舍管理部门配备、统一管理。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,不准私自调换门锁,更不准私自砸、撬房门和柜门锁,如遇钥匙丢失或不灵,到宿舍管理部门统一解决,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,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,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因其不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,概由责任者负责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,由责任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。

五、水电管理规定

第二十七条  要节约用水用电,养成随手关灯、关水龙头的良好习惯。

第二十八条  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,严禁改装电器设施。离开宿舍前必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生宿舍内安装电话线、上网线时需向宿舍管理部门申请、报备,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。

第三十条  严禁搭线偷电,或在水表、电表作弊,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,否则,按违纪处理。

六、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三十一条 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、存放电炉子、电热杯、电饭煲、热得快、电水壶、电熨斗、电热毯、电吹风等电加热电器及末经批准使用的电器。宿舍内只限在学习桌上使用台灯,不得在床上及室内其他位置使用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、存放各种火源(蜡烛、酒精炉、煤炉、木炭火锅、液化气灶以及其他种类火源),严禁存放易燃易爆、易腐蚀、细菌和病毒标本、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。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使用明火。

第三十三条  不得随意移动拆卸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,不准在电器、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生宿舍男、女生楼内禁止异性随意出入。

第三十五条  宿舍楼按时封楼查房,晚上熄灯后不放人员外出,特殊情况确需外出必须登记。学生需按时返回宿舍,迟归学生应当主动接受询问登记。

第三十六条  住宿人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发扬见义勇为精神,对宿舍区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楼管理人员及宿舍管理部门报告,未经许可宿舍楼内不准推销和销售商品。

第三十七条  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,特别是贵重物品以及现金、存折等要妥善保管,发现失窃等情况,及时报告保卫处、学院辅导员、宿舍管理部门及本楼管理人员帮助查找。

第三十八条  宿舍内不得酗酒,严禁赌博、聚众闹事、吸毒等违法行为,严禁传播、复制、叛卖非法出版物。

第三十九条  宿舍区域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不得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,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七、违纪处分与规定

第四十条 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有违纪行为的,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四十一条  违反房间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:

1.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、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.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3.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4.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四十二条  违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,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且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。

第四十三条  违反卫生管理规定,在宿舍内豢养宠物、堆砌杂物、严重不洁等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四十四条  违反公物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:

1.由于过失损坏公、私财物,价值在500元以上,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2.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

第四十五条  违反水电管理规定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四十六条 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如下处分:

1.违反消防、安全相关规定,因不当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,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

2.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形式宗教活动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3.在宿舍内利用计算机、互联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
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;

②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④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
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宗教思想和封建迷信的;

⑥散步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⑦散步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;

⑨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规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
 

天津外国语大学

2015年11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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